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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注销法律专项服务比选公告(第二次)

发布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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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国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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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清算注销法律专项服务比选公告第二次

依据《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阿坝州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依法解散清算其作为出资人的州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清算目标企业)事宜,拟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清算注销法律专项服务,2020年7月23日~28日第一次挂网,因比选申请人数量未达到要求,特第二次挂网邀请符合本次选聘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公开比选。

一、比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企业清算注销法律专项服务。

(二)比选人。阿坝州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比选控制价。本次公开比选控制价为15.5万元。

(四)服务内容。本项目所涉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清算目标企业及子公司在成都及广西的房产进行尽调,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处置解决方案,协助处置;

2.对清算目标企业及子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3.代为起草和审查清算目标企业清算有效内部决议或文件,协助制作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内部文件;

4.提供对清算目标企业有关清算事务的专业法律咨询,提供对清算目标企业解散清算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法律意见;

5.代为起草清算目标企业清算期间往来法律文书、文件;

6.代理清算目标企业清算期间债权的非诉方式催收;

7.协助办理清算目标企业与员工劳动(劳务)合同终止事宜,办理清算期间清算目标企业用工有关法律手续;

8.其他在清算目标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组认为必要的法律服务支持。

二、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

(一)比选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且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比选申请人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参加比选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记录;

(四)具备协助企业注销的服务能力;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六)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三、比选文件

(一)比选文件应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分别装订成册。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质、服务的单位名称等;

2.项目报价:统一按费用绝对数报价;

3.类似项目成功案例业绩证明

4.本次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设计;

5.服务团队人员情况;

6.营业执照、机构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参与公开比选的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比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提供的资信证明文件不全、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将被取消参选或中选资格。

(二)比选申请人应在2020年84日下午5点前将比选文件递交至比选人(地址:成都市抚琴西北街28号阿投宾馆3楼,联系人:廖先生,电话:18728217773)。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比选文件,比选人有权拒收。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递交。无论比选结果如何,比选文件均不退回。

(三)比选申请人或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比选文件无效:

1.比选申请人资质不符合规定的;

2.比选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3.比选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4.比选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比选要求的

5.比选报价超过控制价的。

四、比选报价

(一)比选申请人应按费用绝对数报价报价应包括增值税税费(请注明具体税率)比选申请人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表备注处注明。比选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价格。

(二)本次公开比选,比选申请人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比选申请人编写一份报价确认书,并在谈判时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认可。在选聘服务和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再次报价不得高于初始报价。

五、比选程序

成立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比选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一)确定比选对象。评审委员会审查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比选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比选要求,并按照3~5:1的比例确定比选对象

(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比选对象逐一进行谈判。针对比选文件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比选对象进行澄清、答疑,并要求比选对象在规定时间(现场)进行再次报价。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对象的价格等信息。拟定于85下午2点在成都市抚琴西北街28号阿投宾馆3楼进行比选谈判,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确定中选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细则和比选对象最终报价进行逐项评审打分并汇总,按汇总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优劣顺序确定,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比选人审核评审报告,确定中选人。

(四)签订合同。确定中选人并经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书面通知中选人。中选人接到中选通知3日内与比选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附件:1.评分细则

  2.清算目标企业情况简介

附件1:

评分细则

评审内容

具体评分项

评分标准

综合实力

(10分)

执业人员(2分)

50人(不含)以下的得0.5分;50-100人的得1分;100-200人以上(含)的得1.5分;200人以上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2分。

近三年营业收入   (2分)

根据各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近三年审计报告,三年营业收入均超过5000万(不含)以下的得0.5分;5000-10000万的得1分;10000万(不含)以上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2分。

分支机构(2分)

律师事务所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得1分;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2分。

比选申请人专业资质证书(4分)

比选申请人具有所在市(州)级破产管理人任职资质的得2分;具有省级破产管理人任职资质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分4分。

报价

(30分)

/

1.报价基准值的确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平均价为报价基准值。

(超过比选申请人中位数报价的一倍或低于50%的报价,不作为计算评审基准价的报价,中位数为两个报价的,以两个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为中位数报价)。

2.根据各比选申请人报价与基准值的偏离度,计算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得分:

(1)偏离度最小的比选申请人得30分;

(2)对报价低于基准值的,按偏离度从低到高排序,逐个递减1分,偏离度高于50%的报价不得分;

(3)对报价高于基准值的,按偏离度从低到高排序,逐个递减2分,偏离度高于100%的报价不得分。

3.报价偏离度计算公式:【比选申请人报价-基准值/基准值】*100%

相关业绩

(20分)

企业注销清算、破产重整业绩(10分)

服务团队具有协助企业清算注销、破产重整的服务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1个得1分;若服务企业为国有企业,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企业资产处置业绩(4分)

服务团队具有国有资产核销、国有资产处置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1个得1分;若服务企业为国有企业,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4分。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绩(3分)

服务团队具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1个得1分;若服务企业为国有企业,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企业尽职调查专项服务(3分)

服务团队具有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服务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1个得1分;若服务企业为国有企业,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服务方案

30分)

    /

根据各比选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方案,从方案完整性、工作流程合理性、可执行性、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较为全面充分满足比选项目需求的,根据服务方案给予20-30分的得分;

基本满足比选项目需求的,根据服务方案给予10-20分的得分;

未能满足比选项目需求的,由评审人员根据服务方案具体情况给予5-10分的分值。

服务团队

人员配置

(10分)

服务团队人员配置(5分)

服务团队人员配置(包括人数、专业领域、业绩)配置全面合理的得5分;人员配置较为合理的得4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比选人需求的得3分;人员配置不满足比选人需求的,不得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

服务团队执业年限(5分)

服务团队人员中,有执业年限超过15年的,每人得2分;有执业年限超过10年的,每人得1.5分;有执业年限超过5年的,每人得1分。该项最高得分为5。

备注:

1.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应为服务团队业绩。

2.提供的业务收入和过往业绩须以比选申请人为签约主体,不能提供其总所或其他分支机构为签约主体的业绩。

3.比选文件中的服务团队须为本项目实际服务团队。服务过程中,比选申请人原则上不能进行更换,若确需更换,须经比选人同意。

4.各评分项目打分按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附件2:

清算目标企业情况简介

一、工商登记信息

清算目标企业成立于1994年9月18日,注册资本为497万,企业地址:汶川县,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32007091******,营业范围:供水、房屋装饰装修。建筑材料、钢材、家电、办公用品经销。(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本情况

1993年原州属国有企业某电厂进行股份制改造,原阿坝州国资局将该电厂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国家股投入改制后的公司M。剩余的非主营业务及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其中包括公司A和公司H),并专门成立清算目标企业对其进行管理,A和B为清算目标企业的下属子公司。清算目标企业则由M代管。

清算目标企业后来因经营困难停业,除一名公司聘用留守人员外,其余员工陆续回到M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均由M抽调。)

(一)子公司A。A公司是由M于1998年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工厂、A公司所在地政府企业办共同投资兴建,主营黄磷、磷酸的生产销售。其中M公司投资565万元。经过多次扩建和股份变更,至2001年由M公司控股90%,当地政府企业办控股10%。

由于建厂时间长,设备陈旧老化,A公司已于2002年下半年停产;所属房产、土地使用及机器设备权已由M公司通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拍卖款作为欠款收回M公司。现A公司已无实际可用资产,且资不抵债,目前没有职工、没有固定资产。

(二)子公司B。B公司是由M公司在1992年投资165万元在北海成立。其下设子公司:C公司和D公司。B公司已于1997年6月停业,职工除一名清算目标企业聘用留守人员外,全部已回原单位。

三、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成都房产产权问题。清算目标企业的下属子公司B投资100万与成都市旅游局下属企业T公司合作开发“Z项目”,后该项目被移交成都市政府,因投资退回,因此B公司和T公司签订了以成都“某小区共七套房(其中六套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套有产权)和成都某街道房产一套抵偿欠款”的以房抵债协议。T公司用8套房产和钢材共计抵押资产103.09万元,但在实际交付时,B公司对应付T公司的3.09万元未到账,为此T公司至今未按合同将协议中某街道的房产移交给B公司。经查六套未过户房屋权产在成都市旅游局大产权中末分离。

(二)留守人员安置问题。子公司B留守的一名工作人员从1997年至今没有明确各项待遇的标准,无法计算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经查该职工目前住在棕北小区有产权的房产中,截止2016年已从以房抵债协议中的成都某小区6套房产和南宁2套房产代收取80余万元的租金。

(三)广西南宁房产问题。B公司代为管理广西南宁市两套公寓(每套面积各65.6平方米)由原B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1995年1月因突发急病去逝),在1992年10月-12月分4次以B公司的名义支付购房款共26.59万元,并在1993年3月24日办理了房产证。但房产证所有权人和购房发票均登记在李某私人名下。且经询问和调查,在B公司帐簿和财务凭证中均未找出相关现金转出线索。

责任编辑:阿坝州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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